被告陳a辯稱,對于一個原告可以提供的證據1、2、3、5沒有任何異議;證據4是由中介及姓羅的人需要全權負責辦理的,并由其在買賣雙方合同上簽字;證據6是為了企業借款而辦理的,當時其與原告均未在施工現場;證據7是由其提供給原告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房產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被告沈a提供了以下研究證據:
1、辦理商業銀行進行貸款的買賣雙方合同以及復印件出了一份,證明與原告可以提供的買賣合同上的簽名信息不一致;
2、2009年3月3日的預付款復印件作為一份;
3、2009年2月17日的收據復印件就是一份。
對于作為被告沈a提供的證據1認為自己不是其簽名的,證據2不是其簽名的,證據3確實是其書寫的,但當時不僅僅是我們為了提高辦理相關貸款而寫的,其沒有收到過錢款。當時其欠羅a一筆50萬元的高利貸,借款時就辦好了全權管理委托業務手續,由于其還不了借款,羅a找了一些中介機構強行通過出售金融房產,當時說好出售房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得貸款,接受這個房屋信息的人他們不會因為占有我國房屋,只要其按時還貸,則一年時間后轉按揭至其名下;其從沒有收到過沈a的首付款及定金,銀行不良貸款也直接轉至羅a的名下,計算后其仍欠羅a10萬元,為此其另行寫了份欠條,其歸還了二期建設銀行個人貸款后再無力歸還,也不敢主動告訴學生家人,后回到公司合肥找一份社會工作,其曾與羅a等人研究進行過溝通,但一直都是沒有問題解決。其對于具有原告的訴請沒有什么意見。
原告對于一個被告沈a提供的證據1認為可以買賣合同管理應以市場交易信息中心的備案文件為準;證據2、3其認同陳a的意見。
應被告陳的要求,法院委托司法科學技術學院司法科學檢查2009年3月3日房款收據上的“陳”是否為本案被告陳所寫,結論不是本案被告所寫。原告和兩名被告對這份報告沒有異議。
案情透露,二○○九年二月十二日,原告(由被告代表被告簽署)與被告陳某(由甲方簽署)及被告沈某(由乙方簽署)簽署了上海房地產買賣合約,合同規定,甲方應在3月31日前將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2009年,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轉讓手續,合同附件3約定,如貸款余額不足,乙方應在2009年2月5日前支付35萬元現金,并在2009年3月5日前支付83萬元現金。2009年3月13日,該房屋的所有權被轉讓給被告沈阿,沈阿貸款83萬元。2010年6月11日,被告 Shen a 強行進入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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