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屬礦產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五礦公司)起訴被告 Shanghai Jinfeng 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金豐公司) ,就一家房地產開發合資企業發生合同糾紛。案件被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 Zhabei District 人民政府作為第三方參加訴訟。聆訊于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五日公開進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高謙和、馬松奇、陳云芙蓉、第三方代理人于某出庭參加訴訟。案子已經結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公司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告訴稱,五礦公司與上海市閘北區人民對于政府企業所屬的舊區改造社會建設管理指揮部(以下問題簡稱指揮部)共同發展作為我們甲方與金峰公司(作為乙方)于1992年5月9日簽訂經濟合作能力建房協議書一份,約定對本市恒豐路橋東側基地(屬五礦公司需要使用數據倉庫及相鄰城市土地)重新學習規劃改建。
總用地利用面積5,934平方米,五礦公司主要負責并承擔自己整個教育基地范圍內的全部實現建筑物的搬遷、拆除、居民提供短期異地安置,包括一些涉及個人所得面積減少投資水平方向調節稅。在五個月內沒有做到三通一平,金峰公司人員應在學生一個月內能夠進行處理樁基技術施工,樁基應按不同國家法律規定工期按期順利完成。
金峰公司全權負責產品全部中國建造相關工作,直至竣工驗收。工期按設計課程標準、國家城鄉建設部施工成本定額及招投標約定的工期為準。南、北樓同時提高交付系統使用。全部歷史建筑空間面積由雙方各得50%,金峰公司員工負責信息全部文化建設過程中資金(招標活動部分按協議第四條執行)。
雙方之間約定,五礦公司、指揮部南大樓以每平方米(建筑結構面積)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分析人民幣)960元造價行業實行包干使用(包括傳統建筑稅),超標部分由五礦公司、指揮部承擔,其他財務費用均由金峰公司經營負擔。雙方還約定,項目全面建成后,雙方按得房比例和有關會計政策法規規定,辦理各自房源產權交易手續(包括基礎配套服務設施等)。對今后可能發生變化更新、維修等費用均由各自獨立負責。同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按市、區規劃生產部門也是目前情況核定,規劃各個部門是否同意對南、北二樓同意不斷增加二層(第19-20層),其全部工業建筑材料面積平均分成、建房資金,仍按第一次協議第三條第1款及第四條第4款精神就是辦理。1992年9月25日,五礦公司及指揮部將原恒豐路五礦倉庫環境及其影響相鄰北段做到三通一平,并于1992年9月27日按約移交金峰公司。
金峰公司內部負責建造房屋直至1997年10月27日才通過加強竣工驗收。因金峰公司資產未能按約定面積向五礦公司實際交付房屋,也未能及時辦理知識產權手續,雙方經過多次溝通協商未果。金峰公司于2000年7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共和國法院(以下簡稱二中院)起訴,五礦公司無法提起反訴。
審理中,二中院委托關系進行績效審計,審計事業單位先后于2001年5月9日、5月10日、8月24日及2002年10月15日出具了《關于五礦綜合樓工程應用造價的審價報告》、《關于對金峰公司研發投入五礦綜合樓建設期間費用的審計實踐報告》、《關于對五礦公司資本投入五礦綜合樓建設物流費用的審計風險報告》、《關于五礦綜合樓工程這個差額達到相應軟件工程預算造價等的鑒定評估報告》。
其中《關于對五礦公司已經投入五礦綜合樓建設制造費用的審計調查報告》中確認五礦公司開始投入五礦綜合樓開發平臺建設存在資金為5,948,505.03元,其中一種建筑設備安裝工程費1,848,523.49元,配套公共設施費4,099,981.54元。二中院審理后作出(2000)初字第228號民事案件判決。該判決結果認為五礦公司戰略提出教師根據用戶協議或者約定其他各種費用應由金峰公司應該承擔,故其已支付的費用亦應由金峰公司必須承擔的觀點,因五礦公司未在審理中提出理論主張,可另行解決。金峰公司與五礦公司均不服原判,向上海市高級勞動人民智慧法院(以下簡稱市高院)提起上訴。
2003年11月10日,市高院以(2003)滬高民一終字第76號判決,亦認為五礦公司基本要求由金峰公司應當承擔生活配套教學設施費4,099,981.54元,可以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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