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
案情回顧:古爾魯(化名)和福蔟娥(化名)夫妻二人是河北省河間市人,二人搭乘湍黛科(化名)的小型面包車打算到南京市江寧區趙強(化名)經營的玻纖制品廠務工。然而因為湍黛科駕駛不慎,車輛在途中發生側翻沖出路外,導致古爾魯夫妻二人受傷住院。經交警部門認定,湍黛科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古爾魯夫妻二人出院后,多次向湍黛科打電話要求賠償部分費用,但湍黛科稱其只是好心幫忙給二人順路帶到南京來,也沒有收錢,已經向醫院交了醫療費,不應再賠償其他費用。之后湍黛科干脆不再接聽夫妻二人的電話。無奈之下,他們只能選擇向六合法院提起訴訟。
六合法院城東法庭的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案件可能并不是被告湍黛科所說的那樣是“無償搭乘”的情況:古爾魯:“我和我老婆計劃這兩天坐高鐵出發去你廠里,但是高鐵挺貴的……”趙強:“費用我可以給你報銷,但我親戚湍黛科這兩天也要開車回南京,不行的話我委托他帶上你們一起吧!”經過細致的審理發現,原來古爾魯夫妻二人在網上看到南京某玻纖制品廠招工,便與該廠的經營者趙強取得聯系,雙方約定路費由趙強報銷。但因高鐵費用較高,又恰逢趙強得知親戚湍黛科在河北做活結束要駕車返回南京,于是便委托湍黛科將古爾魯夫妻二人捎帶回南京,在途中不幸發生事故。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湍黛科在事故發生時雖然沒有直接收取原告古爾魯夫妻二人的乘車費用,表面上符合無償搭乘的形式要件,但本次搭乘并非社會生活中通常意義上的情誼行為,雙方之間并非基于純粹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等關系的無償搭乘,而是湍黛科受親戚趙強的委托而搭載原告夫妻二人。
因為趙強與湍黛科存在親屬關系,并已在先提出報銷原告夫妻二人的路費,因高鐵費用高而選擇委托搭乘,實際上已是通過特殊的形式“支付”了搭乘費用,因此實質上不構成好意同乘的情形,依法不應減輕湍黛科的賠償責任。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判決結果。
法官說法:好意同乘案件涉及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的和諧人際關系,影響到社會價值觀,在審理時應審慎適用法律規定,通過公正司法既要減少乃至避免“好心辦壞事”現象的發生,也要將情誼行為引導到正常健康的軌道上來,鼓勵人與人之間的友愛互助。
理解適用
實務要點一:民法典為什么要規定好意同乘必須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好意同乘既然屬于好意,如果不減輕被搭乘人的責任,有違民事活動應尊重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的原則。發生交通事故后,除了無償搭乘人遭受損害外,實踐中,往往駕駛人自己也同樣遭受了人身、車輛損失,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仍然要求駕駛人對無償搭乘的乘客盡到嚴格的注意義務,完全賠償無償乘客損失,有些苛求,會導致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無償搭乘,親戚、朋友、同事概不例外,造成社會的冷漠,世態炎涼。不符合社會目的,不利于維護社會公德,弘揚社會公平正義。
實務要點二:民法典好意同乘責任承擔規則從何時開始施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18條和第28條的規定,無論因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發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還是2021年1月1日之后,自2021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以及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均須要適用民法典第1217條好意同乘責任承擔規則。
實務要點三:民法典好意同乘責任承擔規則是否適用于營運機動車?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中的“非營運機動車”包括“處于非營運狀態的營運機動車”?
營運性車輛搭載乘客,雙方之間形成客運合同關系,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按照客運合同的目的,將乘客安全運送至目的地。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乘客既可以依照客運合同請求機動車駕駛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依照侵權行為請求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不存在一般性免責或者減輕責任的需要。因此,好意同乘不適用于營運機動車。但是,出租汽車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等非營運的時間,免費搭乘鄰居、朋友的,可以參照適用本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包括“處于非營運狀態的營運機動車”這一情形。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法釋〔2020〕15號)
第十八條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