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律師事務所: 觸覺能力降低。由于酒精會對人的中樞神經起麻醉抑制作用,飲酒后踩制動踏板時軟弱無力,方向盤掌握不穩,車輛易失控,這時,駕駛人踩剎車已慢了1至2秒。而車輛時速60公里時,1秒可駛出16.67米;若時速100公里時,1秒則駛出27.78米,這種相差后果相當危險。
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后,對光、聲刺激反應時間延長,本能反射動作的時間也相應延長,感覺器官和運動器官如眼、手、腳之間的配合功能發生障礙,因此,無法正確判斷距離、速度。研究發現,沒飲酒駕車發現前方有險情,從視覺感知到踩制動器動作反應時間為0.75秒。飲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時,反應能力即下降,達到100毫克時,下降35%,達到150毫克時,下降50%。酒精還影響判斷能力,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94毫克時,判斷能力下降25%。酒駕操作能力降低還表現在反應時間要減慢2至3倍。酒精還會使駕駛人反應時間延長,操作錯誤增加,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至49毫克時,簡單反應時間和選擇反應時間都比飲酒前縮短;當酒精含量達50至70毫克時,選擇反應時間延長,錯誤反應增加46%。人呈微醉狀開車,其發生事故的可能性為沒有飲酒情況下開車的16倍。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