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法律賦予雙務合同中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的一種基本權利,它的目的在于在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出現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中止合同義務的履行。那么,行使不安抗辯權算違約嗎,法律對不安抗辯權有何規定?上海合同律師所來解答
在合同中行使不安抗辯權是否是違約行為?
上海合同律師所解答:行使不安抗辯權不算違約,但如果錯誤行使不安抗辯權,應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二)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三)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
《合同法》第六十九條,【不安抗辯權的行使】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上海合同律師所解析:
按《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于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后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適用條件,即取得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何種影響,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將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為兩個層次。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并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乃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義,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借鑒英美法系預期違約制度的有關規定。我認為,該合理期限的確定應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而定,但以不超過30天為宜。
(2)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獲對待給付的危險消失,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此時,充分體現了不安抗辯權的一時抗辯權的性質。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后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中國《合同法》明確賦予先履行方以解約權,這是對大陸法系各國不安抗辯權制度的重大發展,從而使得該制度能夠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提示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條件的規定,只要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表現出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情形,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其應當包括以下類型:
(1)在承攬合同場合,承攬人于締約后喪失履行能力,依約又不得轉交他人完成工作;
(2)在勞務合同場合,提供勞務者于締約后喪失勞動能力;
(3)在商品房預售合同場合,出賣人欠缺《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中的若干許可證,就很難保障完成不動產物權的移轉登記,也就是說,買受人很可能無法取得所買商品房的所有權,這構成出賣人難為對待給付之虞,即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4)在租賃房屋用于餐館經營的場合,擬做餐館的房屋距離居民樓太近,在這種情況下,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這構成出租人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5)在租賃房屋用于酒店服務業的場合,擬做酒店客房及廚房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消防驗收不合格,并且情形嚴重,消防機構出具了《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這構成出租人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6)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一物兩賣,將約定交付的特定物賣與他人,以致履行不能;
(7)債務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8)后履行一方因不可抗力導致履行能力喪失,如機械制造公司因疫情等原因招不到工人導致生產停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