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那么,妨害公務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界限是什么呢?普陀律師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聚眾阻礙拯救被收買的主婦、兒童罪,是指為首糾集多人,阻礙國家組織職員拯救被收買的主婦、兒童的行為。妨害公務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都可以是以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為內容,兩罪可以說是普通法律與特殊法律的關系。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損害的工具不同。妨礙公務罪損害的工具擁有普遍性,局限較寬,任何依法施行職務或執行職責的國家組織事情職員、國民代表大會代表、紅十字會事情職員,包括負有拯救被收買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均可以成為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對象;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侵害的對象具有特定性,范圍較窄,必須是負有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成為其犯罪對象。
(2)主觀行動體現不同。妨礙公務罪普通請求接納暴力、要挾要領舉行阻礙才可組成犯罪(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除外);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則只要求聚眾進行阻礙,至于是否使用暴力或者威脅則在所不問。
需求指出的是,依據《刑法》第242條第2款的劃定,聚眾阻礙拯救被收買的主婦、兒童罪的犯法主體僅僅限于聚眾阻礙拯救被收買的主婦、兒童的重要份子,關于重要份子之外的其他人,不能以聚眾阻礙拯救被收買的主婦、兒童罪論處,其余參與者依據詳細情形,按妨礙公務罪論處,或許不追查刑事義務。對此,2000年3月17日公安部《對于襲擊拐賣主婦兒童犯法合用法令和政策相關問題的意見》第5條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以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對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立案偵查。其他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參與者,以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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