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自由的濫用不僅成為中國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也是國際社會關注的社會問題。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媒體自由濫用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規制,其中一些國家已經形成了系統的治理規則。這對我國在信息化浪潮中具有后發展的態度具有重要意義。普陀律師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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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的眾多近鄰中,韓國可能是以網絡暴力為代表的媒體自由濫用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尤其是自殺案件受害者引發的一系列網絡誹謗,旨在刺激韓國打擊網絡誹謗的努力。比如,2008年10月2日,韓國女演員崔真實因為無法忍受網絡謠言而自殺,在韓國引起了轟動。韓國首爾警方隨后宣布,他們逮捕了涉嫌傳播真實崔“高利貸謠言”的嫌疑人。
反過來,2011年3月29日,韓國首爾中央法院(Central Court)以誹謗罪判處一家面包店的老板18個月監禁,罪名是通過互聯網散布競爭對手的謠言。面對虛假誹謗蔓延對韓國社會穩定和公民權利的侵犯,韓國政府將網絡誹謗信息和其他濫用媒體自由視為“信息流行病”。
2008年8月,韓國司法部開始起草《網絡誹謗法》,針對網上虛假、誹謗信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在司法活動中采取了一系列強有力的反措施。例如,將“一對一”在線聊天室中的誹謗罪定罪,將網絡游戲誹謗罪納入刑法范圍,對以網絡誹謗為代表的網絡暴力采取全面、嚴厲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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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也面臨著一個嚴重的網絡誹謗犯罪心理問題,據統計,日本警方在2008年共接到網絡誹謗、網絡中傷的報案11516件,創下了中國歷史新高,比2007年的8871件增加了近30%,比2005年(5782件)翻了近一番。
與韓國相比,日本人民郵電省認為我們應當可以通過利用網絡技術服務平臺提供者的自律,使其能夠主動對散布在互聯網上的不良影響信息數據進行查核并加以管理控制,通過學生借助社會發展PICS的分級制度,便能將含有不良學習內容的網頁設計內容附上標簽加以分級。
而其正在不斷推行的創造軟件資源開發工作計劃,也正在致力于教育發展PICS的兼容軟件,并免費提供給廣大網絡游戲用戶選擇使用。不過日本作為政府部門表示,為保所有計算機網絡使用者均能享有完全的信息更加自由,因此他們并不會強迫網絡文化服務提供者或網絡使用者一定要合理使用過程中這些操作系統。日本的總務省現在也已經逐漸開始討論有關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會計信息通訊法的法律法規規范。
(三)德國
德國于1997年8月1日通過的《信息通信服務法》主要涉及隱私權保護、版權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方面。其中,電信服務法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2007年3月國會通過的該法第二修正案被重新命名為《電信媒體法》 ,其中列出了四種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模式,它們的法律責任各不相同。
就內容提供者而言,這類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指直接在互聯網上提供信息和服務的個人或公司。對這類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新的《電信媒體法》和歐盟指令都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只需遵守一般法律的規定,即個人對其在網上提供的信息負責。然而,在實踐中,德國地區法院認為,網站不僅應對其自身內容負責,而且還應對其鏈接到的內容負責,因為鏈接的使用意味著鏈接上的默認內容是其網站內容的一部分。
普陀律師認為,就接入提供者而言,向用戶提供網絡接入服務的服務提供者不對其服務過程中傳輸的信息負責。就網站托管服務提供商而言,只要它們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知道網頁中存在非法或虛假信息,它們就不對托管信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