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這種說法,這只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通俗的一種稱謂。“假離婚”是指人們為了一定的目的,而假意去民政部門或人民法院辦理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我們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是為了節省購房稅費、規避國家的限購政策等而去離婚買房的現象,很多夫妻相出了假離婚的辦法來購房,認為購房之后再復婚,就萬事大吉了。
實際上,“假離婚”隱藏這很大的法律風險,今天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就來和大家討論下具體的風險有哪些?
1、在法律上,從來就沒法假離婚,一旦雙方離婚,就代表雙方的夫妻關系解除。如果雙方是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那么雙方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后,并領取了離婚證,這個時候雙方的婚姻關系就已經解除。如果雙方想要再一次共同生活,就知道到民政局再次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能夠自動復婚;如果雙方是通過人民法院調解離婚,一旦雙方收到了調解書,那么雙方的婚姻關系也就隨即接觸。往往生活中,通過以上兩種方式離婚后,可能會出現假離婚一方反悔,隨即反悔方會以假離婚為由起訴到法院申請撤銷或者申請再審,其實在這種情況下,后悔方的訴訟請求是很難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2、離婚時,雙方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離婚后,一方以假離婚為由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也是很難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因為這是雙方在離婚的時候自愿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對財產的分割行為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除非能證明在簽訂協議的時候受到了欺詐、脅迫或者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情形,可以申請撤銷離婚協議,否則在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證據證明力不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還是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進而保護離婚協議的效力。
3、如果雙方離婚之后再復婚,那么在離婚的時候已經處分的財產,比如財產分割協議約定房產歸屬一方所有,并辦理了過戶手續,那么在復婚之后,該部分財產依然屬于這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并不會因為雙方再次復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假離婚買房的法律意見
1、如果是一方出資購買,因為雙方已經離婚,而且在離婚協議中對于共同財產分割也有明確的約定,那么以個人財產出資購買的房產,應視為個人所有。這是一般情況,現實則更復雜,比如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所有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在雙方因房產產生訴爭之后雙方均認可當初辦理離婚手續只是為規避購房政策,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也并非雙方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雖約定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實在仍為二人共同,則在此情況下,以分得全部財產的一方出資所購房產,應該也仍是二人共有。
2、當然如果是另一方實際出資,或者雙方共同出資,雖房產證是辦在一方名下,在雙方又復婚后,專業律師稱此種情況下,房產應為雙方共同所有。
3、考慮到雙方辦理離婚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因此上述問題應該有一個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產。因此,在雙方離婚之后,名下沒有房產的一方重新購房產,其登記所有權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為共有人的,也即房產證是辦理購房一方的名下。
通過上文介紹,假離婚買房是要承擔法律后果的,上海婚姻律師希望各位不要因小失大,作為國民,應理性看待,積極順從,為人民多納稅,為國家多聚財;歷史的經驗也告訴我們,各種投機取巧、耍小聰明,終究弄巧成拙、得不償失。如需專業的法律幫助,歡迎到廈門祺律法務信息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咨詢。